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合同保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灾害、恶劣
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
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较预定到达时间延误,且
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旅行延误时间按公共交通工具预计到达的时间开始起算,直至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公共交
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的目的地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或港口时,已超过原定搭乘班机或船舶办理登机或登舱的时间;
(三)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未搭乘飞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但被
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经发生的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
(六)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
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