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
4.
5.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未成年子女送返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
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救
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
定向援机构支付送用,但最给付金额以保单上本附合同所载的保险金
限。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
则本公司将(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
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
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
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之一接或导致险人行未子女排送,保
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 人美形、术、紧急疗的心理及角
成形手术;
(
)
被保人健护理
(
含体、健体检疗养特别理或
)
等非疗性
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
被保人工、洗洁齿光、齿治疗及镶但因
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
)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
)
根据的主生或机构见,被合至被返回
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
)
任何提供而被人不责给费用已包行收
中的费用;
() 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 既往病症。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
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偿付救援代被保险先行垫付不属于本附加同责任范内的
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生所合本加合定的事故均应附加第六
定及通知救援构并人通救援构按附加同规提供并承应费
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1.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
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 未成年子女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并且保
险单上列明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3. 遗传性疾病: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保险条
2014 版)
使
30
()
50% 100
1 1,000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