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子女逾期停留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与其同行的 18 周岁以下(不含 18
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
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