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10 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Daily Hospital Incom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
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
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
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
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
何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