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2010 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
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
故,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
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
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
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 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
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
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