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
(2009 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Personal Effec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
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
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本公司将在扣除
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
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遗
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本公司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
扣减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
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