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8)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9)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若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
任。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
构。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
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2) 赔偿协议(如有);
(3) 赔偿给付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