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编号:美亚产险(备案)[2010]N94 号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
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TravelMedicalReimbursement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
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
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
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
但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上述医药费用:(1)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
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自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
一、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
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补偿被保险人。但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
按如下公式补偿。但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十五为限;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
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上述“任何
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