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
理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九)主合同责任免除中除第 5 和第 13 项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
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四)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