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
宜继续原定行程。
7.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
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8.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
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
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补偿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自驾四轮机动车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
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四) 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