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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补偿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自驾四轮机动车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
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四) 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七十五) 主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申请”除主保险合保险金申请与给付”要求外还需提供被
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四轮机动车的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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