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同一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与“附加行李延误保险”的赔偿。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物品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
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1. 随身财物: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箱包、包装于箱包内的个人物品、被保险人贴身
携带的旅行必需的个人物品。随身财物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2. 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和平板电脑。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
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身故和残疾的赔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