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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
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身故和残疾的赔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责任免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
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
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
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
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
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
20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