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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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2015]疾病保险 024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健康之家定期综合疾病保险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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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 事故鉴
6.5 争议处
7. 释义
7.1 周岁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
7.5 医院
7.6 专科医
7.7 全残
7.8 长期护理状态
7.9 意外伤
7.10 轻症疾病
7.11 重大疾病
7.12 癌症
7.13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7.14 观察期
7.15 犯罪
7.16 毒品
7.17 醉酒
7.18 酒后驾驶
7.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0 无有效行驶证
7.21 遗传性疾病
7.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7.24 肢体机能完全丧
7.2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7.2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27 永久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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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
1.1
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之家定期综合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或电
子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7.1)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7.2)均以该日期为
准。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有效身份证件(见释
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
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
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
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
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同
时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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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
保险人由医院(见释义 7.5专科医生(见释义 7.6确诊初次发生本合
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全残(见释义 7.7进入长期护理状态
(见释义 7.8)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9)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 7.10,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7.11,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癌症保险金
等待,被保险由医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癌症
(见释义 7.12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癌症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
限。
特定心脑血管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见释义 7.13,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
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见释义 7.14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护理
关爱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这六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不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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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见释义 7.15、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16),醉酒(见释义 7.17)、
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酒后驾驶(见释义 7.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7.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20)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7.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见释 7.22(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23)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
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
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护理关爱保险金“全残保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
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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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轻症疾病保险
金、重大疾病保
险金、癌症保险
金、特定心脑血
管疾病保险金申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
及疾病诊断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护理关爱保险金
申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护理状态的诊
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状态的鉴定结果;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权出具死亡证明书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丧葬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所有保险金申请,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逾期支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该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算。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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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
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相应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向我们
纳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时,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
与本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若自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附加险合同同时
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将向您同时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附加
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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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果发生错误,我们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有权解除合同,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给付保险金时,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
条款 6.1 6.2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4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原因不明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要
求解剖检验或要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5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保单签发机构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7.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7.5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依法设立的
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民办医院、
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
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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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7
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全需他人扶助。
1: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永久完全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7.8
长期护理状态
本合所述期护理状指被险人失独立完下六项日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活动的能力:
1 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2 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
3 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
带、脱戴假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4 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
他方式清洗身体
5 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
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6 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
7.9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10
轻症疾病
指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
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不典型的急性心
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
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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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 Q 波。
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
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
者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
标准。
冠状动脉介入手
(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
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
脉成形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
(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
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视力严重受损
(三周岁始理
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
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
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脑垂体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
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
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较小面积Ⅲ度烧
若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但对于皮肤烧伤面积小20%的全
身体表面积但是等于或大于10%的全身体表面积的Ⅲ度烧伤,我们将按约
定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外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 III 级或 III 级以
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3 在外 180 天后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7.11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50种,其中第1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 9
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第2650种重大疾病为“规范”
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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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末期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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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功能衰竭
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
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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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
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主动脉手术
严重克隆病
多发性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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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严重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植物人状态
严重原发性心肌
系统性红斑狼疮
-III 型或以上狼
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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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严重类风湿性关
节炎
急性出血坏死性
胰腺炎
坏死性筋膜炎
慢性复发性胰腺
终末期肺病
严重脊髓灰质炎
慢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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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呼吸功能衰
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
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
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
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医院的专科
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严重溃疡性结肠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
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非阿尔茨海默病
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茨海病以外的的器性疾造成脑功竭导致永不可
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
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
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发性硬化性胆
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
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天。
严重川崎病
严重川崎病是一种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
急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仅对因川崎病合并的冠状动脉炎导致的冠状动脉
(Nakano II)予以理赔。理赔时冠状动脉瘤必须存在180天以上,且必
须提供冠状动脉瘤的超声心动图或血管造影的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NakanoII级:可为单发、多发或广泛性,最大内径为4-8mm
严重幼年型
类风湿关节
需要由类风湿专科医生确诊,有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明
显的畸形。至少下列3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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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关节炎的症状须持续1年以上且
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胰岛素依赖
型糖尿病
胰岛赖型尿病是由胰岛β细胞坏而导致岛素分泌绝对
缺乏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要持续性地依赖外享性胰岛素维持180
以上。该病必须由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诊,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
岛素注射)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溶血性链球菌引
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
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
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7.12
癌症
即中险行协会《重疾病险的病定义使范》(中协寿
[2007] 9 号)定义的“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3
特定心脑血管疾
指符合释义 7.11“重大疾病”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
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
7.14
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或被明确鉴定符合“长期护理状态”后连续的 90
天期间。
7.15
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
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
7.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7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7.1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9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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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学习驾车;
6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事故发生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上述释义不符的,以事故发生时的法律
法规为准。
7.2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22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7.23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患艾滋病。
7.24
肢体机能完全丧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
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25
语言能力或咀嚼
吞咽能力完全丧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
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
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26
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2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