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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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见释义 7.15)、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16),醉酒(见释义 7.17)、
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7.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20)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7.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见释义 7.22)(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23);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
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
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
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护理关爱保险金”和“全残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
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