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 2013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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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内旅行个人法律责任保险( 2013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依境内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主险合同 ” ) 投
保人的申请 ,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与主险合同同时订立 。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本 保险 合同效
力亦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 本 保险 合同亦无效 。 本保险合同其他未尽事宜 ,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 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疏忽 、 过失导致
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抗辩、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以下简称为 “ 法律费用 ” ) ,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除另有约定外,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赔
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 10% 。
第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
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 “ 责任免除 ” 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由于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 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
(二)各种传染疾病。
三、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家属或受雇人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
责任;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