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
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等 7 项费用。
检查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
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等 4 项费用。
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
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等 5 项费用。
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药品目
录内的药品费用。
未超载情况下的给付金额:未超载情况下的给付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至四款确定。
核定载员数:以机动车辆行驶证上所记载的核定载客人数为准。
实际载员数: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数为准。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1-n/m),其中 n 为
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
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
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
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
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