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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备-责任【2015】附 199 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
(释义见4.1)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
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被保险人及由其指示、同意、默认的第三人实施的故意、恶意、违法、
犯罪、不正当行为;
(4)贸易、商业、或被保险人因履行职务及相关活动导致的;
(5)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
悬挂物、 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6)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运动;
(8)被保险人使用枪支等军火武器或其他管制物品;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2)、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
的损坏或伤害;
(10)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11)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