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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众安备-家财【2015】附4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
李(释义见6.1)、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
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
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但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
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
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或进
行修复。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
且对丢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丢失或损失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
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
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
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4)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
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