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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众安备-其他【2015】附 197 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劫持、雇员罢工或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
空公司超售(释义见4.1)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释义
见4.2)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根据本附加
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单位计
算,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被安排
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
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2.2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
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
能准时登乘除外;
(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
代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交通工具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
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
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4)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