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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7版)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07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
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释义见4.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释义见4.2)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释义见4.3),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
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有运送必要的,
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
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
送或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释义4.4)、护
士(释义见4.5)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
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
品之费用。运送和运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
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
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倘若在紧急医疗
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释义见4.6)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
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
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
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
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险
产品中有相同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给予赔偿。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1)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包括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