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的书面证明。
因盗窃或抢劫导致行李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
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
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
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财物损失清单和购买发票;
(4)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代位求偿权
若行李或随身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
人应先向第三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
本附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请
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4.3 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损失后有残余价值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就该价
值确定金额,如协商折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在计算损失时做相应扣除。
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丢失或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
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丢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
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5 释义
5.1 意外
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后果的事件。
5.2 行李
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
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