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保须知:
尊敬的客户,欢迎您到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购买保险:
1.本电子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中相关内容须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人如实告知并确认;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监护人如实告知并确认。当您(投保人)收到保险单时,请再次确认保险合同
内容是否属实。
2.请您详细阅读所投保险种的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提请您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生效、
中止及终止、解除等条款内容,还要了解保险期间、续保、退保、等待期等内容。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
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4.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
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
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仔细计算并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可投保的身故责任保险金额,以免在申请给付身故保险
金时影响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如果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或保险合同解除。
6.我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
访等方面。请您务必填写真实联系方式,确保重要信息能得到及时通知。
7.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准确填写本投保单列示的各项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
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号码、职业,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如上述信息发生缺失或错误,应补充或更正,否则我公司无法受理您的投保申
请。如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将有可能无法有效获得我公司提供的服务,甚至导致保险合同的解
除。
8.我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9.请您注意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
10.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
载明的日期为准。
11.在您成功支付保费并且我公司审核您的投保信息无误同意承保之后,我公司将在投保成功提示界面返回给
您电子保单信息,并将您的电子保险合同发送到您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到您,请注
意查收。如有疑问,请您及时致电 95569 与我公司联系。
12.保险在承保时仅提供电子合同,若您需要纸质保单,可通过我公司柜面申请保全变更,具体请咨询我公司
客服电话 95569。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声明及授权声明与授权
1.本人(投保人)已认真阅读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投保险种的人身保险投保提
示、投保须知和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
2.本人确认电子投保单各项内容均完整、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谨此授权贵公司可以向任何知道或拥有本人健康等情况的机构或人员,查阅、复印和了解与投保人及被
保险人情况有关的医疗记录、体检报告、病历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贵公司有权对本人进行医疗评估、
测试、体检及其他医疗检查,并作为审核本投保单及评估与本投保单内容有关的理赔申请依据。
4.本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份保险,本人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先后顺序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若多份保险合同同时生效的,则保险人应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
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5.本人同意并授权在依据行业监管及为实现服务目的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及信息共享。
6.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本人授权贵公司将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或收集的、本人提供的以及因保险服务产生的信
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 ,用于贵公司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
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7.本人同意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
明的日期为准。
8.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注:
适用于投保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保监会认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9.本人基于对所投保险种的条款的完全认识和理解,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
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客户签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