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须知
尊敬的客户,迎您到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购买保险:
1.本电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组成部分,投保单中相关内须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人如实告知并确认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如实告知并确认当您投保人到保险单时,请再次确认保险合
内容是否属实
2.请您细阅读所投保险种的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提请您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生效、
中止及终止、除等条款内容,还要了解保险期间、续保、退保、等待期等内容。
3.以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
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4.根据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保险
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险金额总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
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仔细实填写被保险人可投保的身故责任保险金额,免在申请给付身故保险
金时影响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请您据自身财务状况,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额,果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或保险合同解除。
6.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于计算保费、保、保单客户
访等方面。请您务必填写真实联方式,确保重要信息能得到时通知
7.为了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准确填写本投保单列示的各项信息,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指定受益
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码、业,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系地
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如上述信息发生缺失或错误应补充或更正否则我公司无法受理您投保
请。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将有可能无法有效得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至导保险合同的
除。
8.我公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三方机构的销售
9.请您意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
10.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
载明的日期为准。
11.在您成功支付保费并且我公司审您的投保信息无误同意承保之后我公司成功示界
您电子保单信将您的电同发送到您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到您,请注
意查收。如有疑问,请您及时致 95569 与我公司联系
12.保险在时仅电子同,若您需要纸质保单,可通过我公司柜面申请保全变更,具体请咨询我公司
客服电话 95569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声明及授权声明与授
1.(投保人认真阅读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投保险种的人身保险投保提
示、投保须知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
2.人确认电子投保单各项内容均完整、真实误,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解除前发生的保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人谨此授权贵公司可以向任何知道或拥有人健康等情况机构或人员阅、印和了解与投保人及
保险人情况有关的医疗记录、体检报告、病历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贵公司有权对本人进行医疗评估、
测试、体检及其他医疗检查,并为审核本投保单及评估与本保单内容有关的申请依据
4.本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份险,本人同意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先后顺序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予以赔付。多份保险合同同时生效的,保险人应按照各自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在国务院保险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5.人同意并授权在依据行业监管及为现服务目的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及信息共享。
6.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本人授权贵公司将根本条询或收集提供的以及因保险服务产生的信
(包括本单证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 用于贵公司及因服的合为本人提供服务
推荐产品、开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7.人同意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同意承保、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
明的日期为准
8.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注
适用于投保万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保监会认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9.本人基于对所投保险种的条款的完全认识和理解,同意如发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歧,
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本投保书成立效的唯一合法具有全证据效力
且同意将电子单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客户签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