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
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1、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
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次
医疗运送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3、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
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1、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返回其原出发地。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
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
的机场、车站或码头。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
近的机场、车站或码头。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
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
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
送返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