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
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
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
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
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
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
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
范围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
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6.2 急救住院及转
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
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我们对被保险人
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级别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保险事故通知;
(4)联系方式变更;
(5)合同内容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7.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医院(病房)、
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
疗,或 1 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7.4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医疗的 24 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
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7.5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6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附加合同保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