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险(备案)[2010]N19 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 / 2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R-m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
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治疗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
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但因紧急救助的就医不在此限,保险人在扣
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任何其它途径获得相关医疗
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
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
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 90 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
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
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
保险金责任此之外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中意财险(备案)[2010]N19 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 / 2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
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
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
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释义
1.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整形美容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
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
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
或床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