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险(备案)[2010]N19 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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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R-m
)
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
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治疗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
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但因紧急救助的就医不在此限,保险人在扣
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任何其它途径获得相关医疗费
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
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
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
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