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个意医疗”。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个人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范围 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约定一致。
被保险人: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
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
民币 1000 元,最高为人民币 5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
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
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
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 100 元以内(含 100 元)的医疗、医药费
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 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 80%
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但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
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
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