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版本号TBXZS V1.0 202104
10.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的
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减欠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中止。
11.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
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本合同仅限前述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公立医院的特需
部、VIP 部及国际部、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
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
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2.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投保人同意授权: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可通过知悉本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
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获取与本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信息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
赔、医疗信息等);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为
确保信息安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本人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
师、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其他拥有本人及被保险人资料、或了解本人及被保险人、或本人及被保险人将
来可能求诊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均可向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或其他保险人或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提供所了解
的关于本人的资料和信息。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
13. 本人同意并授权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基于保护客户权益、提供优质服
务以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落实监管部门及其它客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目的,将本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
人信息、保单信息、理赔信息,根据本保险合同之需要而查询和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可能涉
及的保单信息、医疗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合法第三方公司,进行信息真实性验证、信息管理和合理利用。
14. 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为了配合反洗钱工作,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届时将
会要求投保人预留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
15. 本产品只支持“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不支持“非居民”和“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
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 。请投保人认真确认本人税收居民身份符合条件后再选择投保。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中国境内居住达183天及以上。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
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军人、武装警察默认为是“仅中国税收居民“。
16.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为4006-11-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