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由疾病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等待期为 30 天,由意
外伤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等待期 7 保单期满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无等待;如
承保保单为分期缴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缴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
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2.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既往症: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
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
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如: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期治疗未间断;保之前,医生
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投保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
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3)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
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医院就诊范围
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2)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就诊医院限众安互联网医院;
5.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
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
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
书面请。保险合同生后超 2 ,您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到保险合解除
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
费分期缴付方式,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
实际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6.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为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月缴分期支付保费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保险交清前,本合不生效;选择月缴期支付保费的保费分期付的周期 1
月(共计 12 期);如未缴付首期保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的付款宽限期为 30 天,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当期保费的,则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上一缴
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
相关条款描述
7.重新投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
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
服进行咨询。我们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
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8.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
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 保险人仅对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进行赔
付。
9.退保明:您拨打众安保客服电 1010-9955 或通过众安保险 APP 发起退保/批改的
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资料,众保险审核通过,最晚于 5 个工日内完成受理退保
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
提出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