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
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保险等情况,并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告知内容不符:
(1)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2)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依法
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保险情况和就医行为
(1)被保险人过去 2 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有被保险公司拒保、延
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或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
查、随诊、诊疗(检查项目包括:血液、尿常规、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
过去 2 年内曾因病或意外手术、住院,或被医生建议手术、住院治疗(符合“下
述情况,仍可正常投保”所列明的情况除外)
2.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
肿瘤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类癌、原位癌、癌前病变、交界性肿
瘤;
结节或息肉: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团块/结节/肿物/息肉(如甲状腺结节/肿块、
乳房结节/肿物/肿块、肺结节/肺磨玻璃影/肺阴影)
心血管病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糖尿病;冠
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绞痛、心肌梗死、心肌缺血、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
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肺动脉高压、主动脉瘤、
主动脉夹层/狭窄;
脑血管病:脑梗死/脑出血、硬膜下出血、脑缺血、脑血管瘤/畸形;
呼吸科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哮喘、
肺结核、肺大疱;
消化科疾病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肝衰竭、多囊肝、胰腺炎、克罗恩
(节段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胃肠道息肉、萎缩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
泌尿科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异常、肾/输尿管结
石、肾/输尿管畸形、肾积水、多囊肾、肾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
血液科、风湿免疫科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严重贫血(血红蛋
白<90g/L)、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重症
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炎、皮肌炎、硬皮病、血管炎;
其他: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癫痫、精神疾病、瘫痪;脊柱
裂、骨头死、肌萎、椎盘突;先性和传性疾病艾滋 HIV
阳性,严重听力障碍、严重视力障碍、高度近视(近视度数≥1000 度)智能障
碍,五官/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或残疾,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
植;畸胎瘤、葡萄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违禁药物、烟酒史被保险人有使用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史,或有麻醉
剂、酒精、药物滥用或成瘾史,或吸烟指数超过 400(吸烟指数=每天吸烟支数
×吸烟年数)
(2)被保险人过去 1 年内存在下列症状:紫绀、抽搐、晕厥、不明原因皮下出
血点、咯血、吞咽困难、呕血、黄疸(新生儿黄疸已治愈的除外)、便血(非痔
疮出血)或黑便、血尿、蛋白尿、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 6 个月内体重减轻 5
公斤上)、不原因续或复发(超 2 周)、黑进行增大超过 6
个月)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超过 6 个月)乳头异常溢液(妊娠或哺乳
期的生理性泌乳现象除外)/回缩/糜烂/疼痛、乳房皮肤皱缩/凹陷、体重指数(体
kg/身高 m^2)BMI≥30 或≤16(成年人)
(3)2 岁及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 2.5 公斤,或有早产、窒息或缺
氧史、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3.职业情况
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注:
这些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可以投保;曾经从事这些职业,但已转行为其他职业的,
可以投保)
下述情况,仍可正常投保:
1、消化科:
(1)急性胃肠炎:已痊愈,无并发症;
(2)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治愈,无并发症;
(3)轻/中度脂肪肝:腹部 B 超仅提示为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4)胆囊息肉: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治愈满 6 个月,
无并发症;
(5)胆囊结石(不合并胆管内结石、胰腺炎)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且已治愈
6 个月,无并发症;
(6)新生儿母乳性黄疸:已痊愈,无并发症。
2、呼吸科:
(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肺炎、感冒:已痊愈,无并发症;
(2)急性支气管炎:单次发作,已痊愈,无并发症。
3、耳鼻喉口腔科:
(1)牙周炎、牙龈炎、龋齿;
(2)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
(3)扁桃体或腺样体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且已痊愈。
4、眼科:
(1)矫正视力正常的屈光不正;
(2)沙眼、结膜炎、睑腺炎(麦粒肿)、霰粒肿。
5、心内科:
(1)新生儿卵圆孔未闭/房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
手术或被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2)新生儿室间隔缺损: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医
生建议手术治疗;
(3)新生儿动脉导管未闭:已自愈,复查心脏超声正常,且未进行过手术或被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4)血脂异常: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甘油三酯<4.0mmol/L 且总胆固醇<
7.0mmol/L。
6、外科:
(1)软组织外伤/肌肉拉伤/表皮外伤(非颅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
需后续治疗,无后遗症,未遗留残障;
(2)包皮手术、美容拉皮、隆胸手术。
7、妇产科、乳腺外科:
(1)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且产后痊愈)宫外孕(已治愈)
流产(已治愈)、上环、取环、结扎;
(2)化脓性乳腺炎(已痊愈)、急性盆腔炎(已痊愈)、阴道炎;
(3)乳腺小叶增生:近半年内经超声或钼靶检查确认仅患乳腺小叶增生,且不
伴有乳腺其他病变;
(4)子宫肌瘤:已手术治愈满 6 个月,复查妇科超声正常。
8、泌尿科:
(1)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已治愈满 2 年,复查泌尿系统超声、肾
功能、尿常规正常;
(2)前列腺炎;
(3)膀胱炎:已治愈,复查尿常规正常;
(4)前列腺钙化:已治愈,复查泌尿系统超声、肾功能、尿常规正常。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并如实告知。若被保险人健
康/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
1.一经发现,本公司将依据法律解除合同。
2.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依据法律解除
合同,同时根据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情况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