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产品特别告
亲爱的客户
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
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1. 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我们承担保险责
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2.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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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
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否
则保险责任无法延续。
我们有权随时停售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如果保
险合同到期后,本产品已经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虽然
我们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但产品价格和保
险责任范围可能发生变化。
3. 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
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内设特需部、
国际部和 VIP 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院发生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例如在疗养院、护理院、
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
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对于因此
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请注意我们仅承担在医院内发生并由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
因此被保险人在医院外(包括医院内非医院自有药房药店)购买
的药品或接受的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 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1 犹豫期: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
除合
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投保平安互联网特定
疾病需医疗保险,那么自本主险合同生效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发生的疾病,
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
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5. 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我们支
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
疗费用的补偿,我们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
及您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