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约定
1.首次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为 90 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产品定义
的疾病时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不同疾病原因或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
者两种以上不同责任重大疾病的,且两次疾病确诊日间隔满 180 天,则保险人给付两项重
大疾病保险金。若间隔未满 180 天,按先确诊的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后确诊的疾病对应的责任继续有效。若本保单年度确诊某一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则本次重
大疾病确诊日距下一保单年度剩余四组中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同样需间隔满 180 天。
3.保单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 48 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
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超过 48 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
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
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
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本产品包含重疾绿色通道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间内,进入“众
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或“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公众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