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1.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 90 天;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不同疾病或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不同责
任的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确诊日间隔满 180 天,则保险人给付两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间隔未满 180 天,按先确诊的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后确诊的疾病对
应的责任继续有效。若本保单年度确诊某一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则本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距
下一保单年度剩余四组中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同样需间隔满 180 天。
2.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既往症: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
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如: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投保之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投保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
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3)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医院就诊范围: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