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 90 天;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不同疾病或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不同责
任的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确诊日间隔 180 天,则保险人给付两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未 180 天,按先确诊的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后确诊的疾病
应的责任继续有效。若本保单年度确诊某一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则本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距
下一保单年度剩余四组中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同样需间隔 180 天。
2.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既往症: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
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如: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投保之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投保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
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3)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医院就诊范围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5.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详见相关条款描述)
6.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自首次生效日起有 48 时的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 48 小时的
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全额退还保费。
合同生效后超过 48 时,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
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 30 内退还未满期
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
过天数/保险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7.重新投保: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
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上一张保单期满后于保险人指定期
限内通过指定路径重新投保的,不计算等待期。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
咨询。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出险,次年保单仅含未发生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出险,次年保单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出险,
保单仅含未发生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当众安更换本保险产品对应的保险条款,且该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障
范围时,您重新投保,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
险合同的效力
8.保费说明:本保险产品针对多人投保保费优享:
1)首次投保时,相较单人投保,同一订单下承保人数如为 2 ,每人保费优 5%;如为
3 人,每人保费优享 10%;如为 4 人及以上,每人保费优享 15%;
2)重新投保时,若所有成员均为无理赔客户,每年按实际重新投保人数计算对应的优享保
费,人数如 2 每人保费优 5%;如为 3 人,人保费优享 10%;如为 4 人及以上,
每人保费优享 15%;若已有成员为有理赔客户,有理赔客户恢复单人保费,剩余的无理赔
客户按其每年的实际无理赔重新投保人数计算对应的优享保费;
3)优享保费以系统显示为准
9.退保明:您拨打众安保客服电 1010-9955 或通过众安保险 APP 发起退保/批改的
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资料,众保险审核通过,最晚于 5 工作日内成受理,退保
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
提出的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