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重大疾病责任:被保险人于 90 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
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疾病所属的责任(疾病组)责任终止
2.轻度疾病责任:被保险人于 90 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
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3.特定疾病责(可选)被保险人于 90 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4.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
制。
5.重大疾病责任、轻度疾病责任及特定疾病责任保额比例为 10:3:10。重大疾病责任保额:
出生满 30 天至 17 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8 周岁至 40 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
50 元;41 周岁至 55 岁投保时最高不超过 20 元;56 周岁至 60 周岁投保时最高不
超过 10 万元。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 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仅限
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为未成年人投保身故类保险责任的,投保人必须为被
保险人父母。
2.被保险人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60 周岁,上一张保单期满后定期
内重新投保的年龄最高可至 105 周岁。本产品可适用未成年人投保,根国家保险监管部
门规定未人在所有保险司约给付者实际给的身保险金总不超过以限额
(航空意外事故除外)(一)于被保险人不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二)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如实际投保保额超
出以上标准,实际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以上限额,可联系保险人将超出的保单做全额退保。
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重疾险(多次赔付,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
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C 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2090924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
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A 款)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90022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A
册号:C0001793262202112060792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
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 年。
3.本产品非均衡保费,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时按被保险人对应的年龄段匹
配产品保费。
4.本产品包含重疾绿色通道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进入“众
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或“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公众号使用。
5.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 1 份,多投保无效。
6.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7.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投保: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可通过支付宝银行
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
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 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 EMS 快递到付服务。
登录众安 www.zhongan.com、众安保 APP 看或拨打客服电话 1010-9955
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
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
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
人的账户。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
服务热线: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
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
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
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
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
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
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
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
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
关法律法规,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
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
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
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
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
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
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
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
行合理使用,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
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