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下情况充分了解的基
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以下情况。
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
(1)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职业】
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2.【就医行为】
被保险人是否过去 1 年内存在括号内医学检查结果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
复查,随诊,或诊疗(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物理检查、心电图、超声检
查、影像检查、内镜检查、病理检查)或过去 2 年内曾住院*,或曾被医生建议
手术或住院治疗?
3.【保险情况】
被保险人过去 2 年内核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
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4.【被保险人正在患有或曾经被诊断患下列疾病或罹患下列症状体征】
(1)良、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或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任何
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肿物/团块/结节/占位/囊肿/息肉/新生物/赘生物;2 级或
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冠心病,心肌
病,心梗,风湿性心脏病,心瓣膜病,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二级(含)
上;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病,脑卒中(含脑梗,脑出血)
脑炎或脊髓炎及其后遗症,脑和脊髓的损伤;慢性肾病,肾功能不全,肾切除;
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者,重度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功能衰竭;胰腺炎;
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慢性粒细胞减少;
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糖尿病或
空腹血糖>6.2mmol/l;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
管炎,肺气肿),呼吸功能不全;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症,癫痫,精神类
病;先天发育异常或畸形,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和乙类);严重
烧伤;HIV 阳性,瘫痪,智力障碍,严重视力障碍或严重听力障碍,中重度残疾,
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2)1 内曾罹患的症状: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咳
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男性 Hb<110g/l,
女性 Hb<90g/l)不明原因的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过 1 个月)黑痣增大
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 2 周)淋巴结肿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
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黄疸浮肿,蛋白尿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
萎缩功能非健 6 重减 5
公斤以上),体格指数(体重 kg/身高 m^2)≥32 或≤16(成年人)?
(3)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
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乳腺结节;半年内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
溢液,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的症状?
(4)2 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低于 2.5 公斤,是否早产,
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以下情况可作为例外事项,仍符合投保条件:
1、2 年内的住院不包含如下原因住院
a.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b.外伤(非颅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无需后续治疗,无后遗症、未遗留
残障;
c.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急性胃肠炎(无慢性胃炎肠炎病史)
d.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
e.急性支气管炎单次发作,无并发症已痊愈;
f.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2、1 年内的医学检查异常不包含如下事项:
a.乳腺小叶增生无结节或囊肿;
b.轻度脂肪肝不伴有肝功能异常、不伴有血糖异常、不伴有肥胖、不伴有嗜酒(每
日饮白酒大于 3 两)
c.血脂升高不伴有 BMI≥28,高血压,血糖升高,动脉硬化,且未服药情况下甘
油三酯<4mmol/l,同时总胆固醇<7mmol/l。
d.矫正视力正常的屈光不正或超重未达体格指数 32 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