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
9、本人同意将众惠相互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
面的分歧,以众惠相互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
完全证据效力。
1、本人已完整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保险条款》等全部内容,尤其是前述
件中涉及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计算
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等内容,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可,无任何异议,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本人确认上述投保过程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众惠相互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众惠相互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并已征得其同意;
4、本人已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和《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权利与义务
等内容,尤其是会员资格和权益的获得或者终止条件等关键信息,确认已充分理解且同意遵守。若您违反
前述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将终止您的会员资格或调整相关权益;
5、本人授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或众惠相互委托合作的合作伙伴从任何医师、
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众惠相互及
众惠相互委托的合作伙伴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
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6、本人同意众惠相互将有关本人的资料用于保险、再保险、保险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数据处理及统计事
宜,以及按照众惠相互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向权力机关进行披露;
7、本人同意众惠相互向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有关保险单的信息,因本人提供前述信息有误
导致无法接收信息的,众惠相互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8、本人授权众惠相互将本人提供给众惠相互的信息、享受众惠相互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
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众惠相互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根据本授权查询、收集到的本人信息,用
于众惠相互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核保、客户回访、续期提醒等)
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众惠相互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
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