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信息】
1、本款产品为上海人寿小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本产品适用条款《上海人寿大
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公司发文号:上海人寿发【2018】247 号、条款《上
海人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公司发文号:上海人寿发【2018】247 号。
2、本保险产品是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承保,并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
目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及其辖区经营保险业务,可支持上海市及其辖
区的线下业务服务,非以上地区的客户将可能无法获得便捷、及时的保险服务。
3、投保资格:被保险人已在或正在向本公司及其它公司申请投保含有意外身故责任(包
含驾乘)保险的累计保额未超过 100 万。
4、职业规则:28 天—15 周岁(含),职业类别仅为幼儿或学生;16、17 周岁,职业类别
为 1-3 类可保。判定职业等级以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准,如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
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
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5、投保人年龄范围:18 周岁至 65 周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出生满 28 天至 17 周
岁(含)
6、根据【保监发(2015)90 号】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死亡给付保
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死亡保险金额)
7、本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需为法定监护人。
8、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设置年免赔额 100 元,住院津贴最多赔付 180 日,意外住院津
贴无免赔天数。
9、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责任: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进行治疗,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
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
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
务。
合理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诊疗费、化验费、材料
费、护理费等。其中,我们负责的药品种类范围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材料项目范围,我们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
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品种;检查项目范围,我们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