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 小时的医疗与护理
服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初次罹患】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不包括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
残疾,但保险人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指本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类特定恶性肿瘤:
(一)白血病: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
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