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时还应适用下述规定:
1.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
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上述费用补偿,则我们
在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如载有)后,再按保险单所载的赔付比例(如载有)补偿
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
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如下公式补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为限:
医疗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单所载适用的免赔额(如载有)] X 保险单所载适用的赔付比例(如载有)
任何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医疗费用补偿或应收到的医疗费用补
偿,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无论被保险人有无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我们按上述
规定补偿被保险人时,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机构、
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包括个人先行自付但可通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报销部分
的医疗费用),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我们不负赔偿
责任:
(1) 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2)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3)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
眼科验光检查。
(4)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
养、康复性治疗(本附加合同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中承保的情形除外)或心理治
疗。
(5) 脊椎病。
(6)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本附加合同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中承保的情形除外)。
(7)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本附加合同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中
承保的情形除外)。
(8)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