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时,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乘坐任何直升飞机以及非商业运营的飞机、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
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
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
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或机场内的摆渡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
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
共交通工具。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固定翼
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
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或摆渡车,是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越过车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
明或约定的目的地离开车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乘坐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渡
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越过船只船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
达船票载明的目的地离开船只船舷时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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