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
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中暑、高原反应或减压病(沉箱病)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
的意外事故。
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或同一国家或民族至少控制特定
区域内事实上权力机构及指挥武装力量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包括由特定
武装力量的成员指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四、 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蹦极、水肺潜水、冲浪、悬崖跳水、急流漂筏、任何江河海漂流、前往未曾
勘察或未经开垦的地区、极地探险、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活动、
登山、室内外滑雪或滑雪板运动、赛马、竞技体育、狩猎活动、特技表演及海上
船只的速度赛或表演。
五、 本合同所称的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是指被保险人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
一种谋生的手段,或被保险人由该项运动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50%以上。
六、 本合同所称的水肺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
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是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
人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是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
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
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该医生不
得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接受其劳务的一方,或被保险人
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属关系的人。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
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
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
见。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
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