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保本险前仔细读理保险的各规定
是以标注免除保险责任的规。如何疑,请
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21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1121719463)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第一至第四章列明了您可享有的权利
第一章 基本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
这份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
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
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
不承分子法从事毒
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任何保险人自愿保由我们承的多种综合(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
品中同项中保险金
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人或您请减少任何保险人,则自被取消被保格之时,本合项下的被保
险人将再包含该被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
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载该被险人所对应保险金额,则自身故或向其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
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您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
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如果按保险人的周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差额的险费;若被险人已发生险事故,我们根据正确年的保险费率
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金额将无息退还,而
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险人的周岁龄,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我有权解除本
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
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我们记录及在保险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
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同所址所发送
为已送达给您
第八条 职业变更的处
被保或被通知我们
据变或解同,我们
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后生效。
如果任何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不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
第二章 保险期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开
我们经您同意承保
会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第十一 保险期间及续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
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
费以示续保,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按上方式所有人均到本约定高承后的
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三章 保险金
第十二 保险金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
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
第十三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
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
编号 JR/T 0083-2013,简称定标准”中所残项目,们给
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
算。
若同一外事故造成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定结论;如
两处或处以上伤残级相同,伤残级在原评定础上最多晋一级,最高
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不应用评定标准文两条以上同一条文两
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外事故造成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所属的等级
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给付为;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
扣除已付的伤残保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
险金。若不意外事故造被保险人不器官或不同体的伤残,则我们将给付各
项伤残险金之和,但给付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单上所载该保险人相应
险金额为限。
第五章 责任免
第十四 责任免
任何成的,或出现
时,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或战争行(无与否动、侵略革命、叛乱、
谋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2) 暴动、暴乱或罢工,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3)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4) 您或被险人的故意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被保人自致伤害
或自杀
(5)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您或被险人从事违犯罪的活动,或因拘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受司法当局
拘禁、被判入狱或在逃期间
(7) 被保险因酗酒或受精、毒品、管制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除非该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经医生处方开具,并按医嘱对症使用。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罹患任何性传播疾病、艾滋(AIDS)或感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
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保险人的血样本中发现
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
(11) 任何空中活动除非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置身于合法运营的商业航班期间。
(12)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3)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15)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或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
(18) 被保险人参与军警培训、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9) 被保险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业、水上业、五米以高处作业的职
活动期间。
(20) 妊娠、流产、分娩由此引起的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何医疗行为
致的伤害。
(21) 细菌或病毒感(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五 保险费的缴付
若保险期间为一年,您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根据我们投保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何分期缴付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我们有要求您先补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该索赔进行
理。
若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六 宽限期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如果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缴付的保险费外每次保险
费到期日起的三十天为宽限期。
第十七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届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我们
将书面通知您。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如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您仔细阅读以下第七章并做出慎重决定。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未履行如实知义务,足以接影响我们定是否同意保本合或提
保险费的,无论当保险事故是发生我们有按照相关法规定解除本同,
并不退保险费。对于本同解除前所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责任。若上述意未履行如告知义仅直接影响们决定是否意承
任何被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消;对于消其被保资前所发生的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过失未履行实告知义务,足以接影响我们定是否同意保本合
提高保费率的,无论当保险事故是发生,我们有按照相关法规定解除本
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上述因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仅直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同意承保任被保险人,则其保资格将被消,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
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取消被资格前所发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我们该保险事故承担任何保
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我们同意继
续承保的,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九 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我们解除保险合同。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合同将
于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若您已缴纳下一个保险
月度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足一个月,本合同将于我们收到您
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您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我们
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于您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则我们将无息退还。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发生职业或工种方面的变更或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裁,
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我们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当保险期间为
个月时,我们将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
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
地址,我们也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 合同效力的终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对应期间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
止。
如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索赔,请仔细阅读以下第八章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我们。
如因通知的性质、
度难部分通过其它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事故索赔申请向我提出赔时,应写索赔申,并提供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予我们,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
索赔申请。
索赔们无的,我们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们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合下的赔申我们偿或付保诉讼期间法律
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
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将视此情
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在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返还我们。
第二十六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结算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我们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
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法律适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以下名词释义,帮助您理解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名词或专用术语的特定含义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是指投保人。
二、 本合称的故:指外、突、非的、的、预见
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
任何高原)均
的意外事故。
三、 本合称的是指同国民族,或国家至少特定
区域实上构及武装的不群体的敌,包特定
武装力量的成员指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四、 本合同所的高风险动:是指对身体伤害或危生命的活动,括但
限于蹦极水肺潜水冲浪、悬跳水、急漂筏、任江河海漂、前未曾
勘察或未开垦的地、极地探、徒步穿沙漠或人罕至的原始森活动
登山、室外滑雪或雪板运动、赛、竞体育、狩活动、特表演海上
船只的速度赛或表演。
五、 本合同所称的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是指被保险人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
一种谋生的手段,或被保险人由该项运动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50%以上。
六、 本合称的水:以辅吸器在江、湖水库河等
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称的请人指本的被险人故保益人保险
人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 本合称的险金领人指本同的保险人、险人
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
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该医生不
得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接受其劳务的一方,或被保险人
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属关系的人。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
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
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
见。
十三、 本合称的是指中国银行月第营业布生三个
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于中国大陆内,则医必须是经国卫生部门评确定的二级以(含
二级)公立医院。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
然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
锚、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十七、 本合称的育:任何能要的、类的类的织体
育活动或赛事(包括训练在内),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超
级马、马船及水上项目足球榄球球、、撑
杆跳剑、射箭击、、拳以及冬季动项但不
包括由您组织的友谊赛。
十八、 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驾驶证:是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冒用或盗用他人驾驶证;
(4) 持学证驾共汽营客载有品、
学物毒或射性物品车,驶机
车;
(5) 驾车按规验或合格证,驶证
扣留、吊销、注销期间;
(6) 驾驶用机、特但无关部的有
许可证书或其它必要证书;
(7) 驾驶客车无国机关理部的许
它必备证书;
(8) 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9) 不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其他驾驶证要求的情形。
十九、 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行驶证:是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无国机关管理发的、号时号
动证的机动车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机动车;
(4) 不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其他机动车行驶证要求的情形。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