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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
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
团体收入保
保险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7290897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
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
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
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不足一年,则无论续保次数,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
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
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本公司将按不同原因住
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
所载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日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责日数的住院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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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出现下列
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
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理或
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
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2) 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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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医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
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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