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出现下列
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
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理或
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
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2) 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