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付金额为按所
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
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
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
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本
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
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
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