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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1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1121719483)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款、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个人
投保单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团
体成员料表、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
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依法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
其它机构。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投保年以投保单上所载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
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如果龄不对本的保造成但根同的不导
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应根据真实的年龄进行合理的保险费调整。
注意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粗体阴影标注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
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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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龄不对本同的费造影响根据同的致该
险人的被失或
除本同另定外本公退还被险人
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参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数人,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将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本合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在
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
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
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
险人的遗产。
第五条 合同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抵押。
第六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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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起始日的零时起
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
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
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第三章 被保资格
第九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 投保时或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获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
该成员不包括任何
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
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书面同意后,可为其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
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
二、 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将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自某险人本合保险约定高承年龄首个满期
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
若某险人或本同项该被人的计给额达单所
该被的保额,自其之日本公于本项下给付
累计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失。本公司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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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故前第二项的外伤则其外事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付金额为按所
根据准评度等级相应的合同险单
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意外成被或两处以伤残处伤程度
评定几处同,以最的伤的评结论
处或上伤,伤残等在原晋升级,
至第同一的伤残,应采两条上或
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意外成被器官或同肢体伤残属的
时,重伤残保险金付为等级严重
除已伤残前次伤残级较不再付后
保险不同成被保险不同的伤,则
给付残保但给付金之总单上载该
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人因法犯因拒捕而致的受司当局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应按
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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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或
以乘搭乘航班
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人从业、山洞作业水上高处业的
业活动期间。
(18)
流产及由害;性传疾病容手、外
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食物中毒。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
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
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
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
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
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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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履行告知务,直接本公决定同意合同
高保的,当时险事否发本公有权相关定解
合同退还费。于本解除发生保险,本承担
或者险金任。上述未履实告义务接影司决
否同某一险人则其资格取消对于其被前所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失未如实知义足以影响公司是否保本
或提费率无论时保故是生,公司按照律规
除本
无息退还保险
上述过失履行告知直接
本公是否承保被保,则资格消,
本公将无退
还该人相应部的保费。
若因未履实告知义于本
解除消被格前发生险事严重响的公司险事
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实告务足接影公司否提费率本公
意继的,人应公司自保的起累计保险
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
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发生职业或工种方面的变更或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
裁,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前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公司将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
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
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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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
(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程度难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 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
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
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
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
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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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
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资料的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
出生日期、职业、职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型、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
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型的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
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据本的要供拟成员资料证其本公
该个的准。投申报人资实,影响中的
合法分,发现人申料不,本权对用的
费率在内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集与同有每个险人资料人资本公
有或使并可本保相关之目露给司有人或
织。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
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
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
内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
人意外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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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本合同或附加同发的争,由人协商解。协不成的,交双
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本合同或附加同发的争,由人协商解。协不成的,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
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合同团体指投全体集合本合险单价单
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成员资格的部分成员的集合
二、 定标称的常工投保雇佣雇员投保定的
日上例行方式日全投保其执通常,且
作地点为投保人的办公地点,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业务需要前往的地点。
三、 合同称的外事故:外来、突发的本意、非的、不可预见
观意事件并以此意事件直接且单因导身体害。
避免
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四、 合同战争指不与否国家其经疆域张、
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五、 合同称的水:指以助呼器材在江、湖海、、运河等水域
行的水下运动。
六、
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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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合同索赔请人合同险人, 身保险人、
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 合同身故险金人:同的险金人、险人
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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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主要神病老机康复、诊天然、护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含二级)公立医院。
十一、 合同称的生:指在院内医并有处权的,亦在被保险人接
断、疗、方或手术地区合法注册行医格的;但该医生不
被保人本、被保险的代人、合伙雇员雇主被保险人的家
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二、 合同称的保前已存的受:指保险于其合同下获保前五年
因受出现何症状而使一正而审慎的求诊、医理或医药治疗
被保人于在本合同下获前五年内医生荐接药治疗或医疗
见。
十三、 合同称的率:指同中国民银每月一个日已布生效的三个
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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