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保险条款 6.1.34 项所保障的“经输
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本保险条款 6.1.43 项所保障的“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
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5)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牙科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种植牙治疗、牙齿整形、牙科
保健(如洗牙洁牙等);
(16)因视力矫正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视力矫正术、验眼配镜等);
(17)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1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
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
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9)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1.10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20)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外的其他机构发生的质子重
离子医疗费用;
(21)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药品(以药品费票据
为准)所产生的费用,但如您选择了可选保障责任的,本保险条款“2.7.4 特定药品费用医
疗保险金(可选保障)”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2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
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其他责任免除
除保险条款“2.9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9
年龄错误”、“2.2 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2.5 等待期”、“2.6 免赔额”、“2.7 保险责任”、
“2.8 费用补偿原则”、“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5 特定药品的购买及
服务流程”、“5 特定疾病的定义”、“6 重大疾病的定义”、“7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五、保险费率调整
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
若我们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您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