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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益人为数时,确定其受顺序和受份额未确益份,各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投“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不得投保“可
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
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身故险金伤残金累计给超过项意伤害险金医疗保险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飞机
外伤保险金额车意外伤保险金额船意外伤保险车意伤害
保险金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人因意外害事自该故发起下不明经人民法告死
的,保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金额车意外伤害保险轮船外伤害保险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保险人被宣告亡后生还的
退
金。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前述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伤残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百八日内该事成《人身残评
定标及代码》下简伤残定标)所列伤之一保险按该表所付比
乘以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标准中所的给付比给付残保,但应扣原有程度《伤残评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间内保险前述第((二)款坐同一类交通期间受意
伤害故的险金给付金额保险载明故对应类的交具意伤害保险
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
治疗事故生之起一八十实际支出按照社会疗保险主门规
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且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
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
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
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险人其他径(括基疗保险、疗、工作位、人在
任何业保机构及依法承侵权害赔任的第三等)医疗用补偿,
保险仅对保险际发生的疗费扣除获医疗费补偿剩余分按本保
合同定负赔偿本医疗保个人户部出视为个支付属于获得的医
费用补偿。
责任免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发地会医保险他公费医部门规定自费,如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康复、辅器具整容费、、修复手费、齿整形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十一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同的保险金额分机意外伤害保险金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船意外害保险金额汽车意外伤害保金额外伤害医疗保险,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合同免赔是指保险保险期间的、虽然于本合同
责任围内医疗,但依照保险同约旧由被保人自担,险人不予
付的额。保险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补偿可用抵扣额,通过基本
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九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 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故意因重过失履行规定的义以影响保人决否同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故意行如告知务的险人对于除前发生保险,不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失未如实务,对保的发严重响的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意或因重过失时通知,使保险故的质、因、程度等难
确定保险对无定的分,担给保险保险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故发,被险人要治,应在释就诊,若急诊释义
就诊,应三日知保险人并根病情转入释义院。需转非释义医
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
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导保险法核实该请的实性保险人对法核分不担给付保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
原因,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请人提供鉴定或保人认机构
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伤残鉴定报告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
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剩
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要求本保合同自保接到保险除申请书时起保险
的效终止保险到上述证文件资料起三十日退还单的险单现金
价值。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
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
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
甲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请人】指人或人的人或法享险金权的
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戒等或医疗。该院必须具符合家有关医管理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职业体育运动】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
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间为一年以内,计算方为:净保×[1-(保险已经天数/期间
天数)]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保可的机构有执的医疗机安机法院其出包含
亡原因和时间的身故证明,须加盖有效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