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在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前述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
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
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前述第(一)、(二)款下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事故对应类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
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
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且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
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