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 2021 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5.44%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 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1)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湖南等设有分支
机构的区域;
2)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可确保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的销售区域内。
3、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
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
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
不承担责任。
5、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 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
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
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产品说明
1) 本产品为平安 e 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费率可调)保险产品组合,“平安 e 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
安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组成,具体
保障责任根据您购买时选择的产品计划为准,如您对本产品组合有疑义或需要单独购买本组合产品中的主险险种,请联系我司
在线客服或拨打 95511-7 咨询。
2)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
器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 保险期间:“平安 e 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 1 年, 20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平安互联网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保险期间 1 年,
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
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5) 赔付比例:“平安 e 生保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安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
般为 100%,但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却在就诊治疗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 60%。“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产品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 100%。
6)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 90 天,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描述。
7)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也将随之变化。具体请参阅费率表或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8) 我们提供银行卡、健康宝等支付方式,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9) 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0) 投被保险人须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关系选择仅限本人、父母(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11) 费率可调:平安 e 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组合(费率可调)”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续
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12) 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 获取更多服务。
13) 解除合同: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若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
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平安 e 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
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续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平安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现金价值
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
数-9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计算。
二、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 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