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
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对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
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各期对应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在投保时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足额缴付当期
保险费,且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具体宽限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仍未足额补
缴当期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分期保费,且本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扣
减欠缴的保险费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
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
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投保
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
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
算出的保费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
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