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说明】
5、承保年龄: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本产品不支
持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购买。
6、保险期间:1 年(保单起保日期最早为投保成功后第 3 日零时,具体请以保单记载为准。)
7、投保数量:本产品系列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 1 份,多投无效。
8、投保人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受益人默认为
法定。
9、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产品支持投保人为自己、及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10、职业范围:本产品仅限 1-3 类职业人员投保,职业类别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职业类别表(2021 版)》为准,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
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已交保险费与出险时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对应职业类
别的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属于 1-3
类职业的,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突发急性病身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本产品系列连续投保无
等待期)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后 72 小时内因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完全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
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保
单生效之前的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
缺陷、先天性畸形、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等。
12、法定传染病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法定传染病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该疾病为直接、完全原因导致其身故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疾病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法定传染病疾病身故残疾保险金。
13、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种本保险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因该事故残疾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提示:经典版方案不包含该保障)
14、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包含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密云区、北
京市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天津市静海区、四川省宜宾市、吉林省四平市、广东省清远市、辽宁省丹东
市、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洛阳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
省潍坊市、山东省济宁市、山东省泰安市、山东省临沂市、福建省南平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黑龙江
省绥化市地区所有医院以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由此发生符合保单签发
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先经社保结算,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
理医疗费用-100)×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未先经社保结算,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
费用-100)×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种本保险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先经社保结算,保险公司按“(每次合理医疗费用-100 元)
×100%”赔付;未先经社保结算,保险公司按“(每次合理医疗费用-100 元)×80%”赔付,累计赔付金
额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提示:经典版方案不包含该保障)。
16、约定预防接种疫苗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