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安新保个人综合意外险投保须知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确认并承诺本投保单各项填写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投保资料真实有效。对于保险公司提出询问的
所有事项,本投保人均已如实告知。若因本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
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免责声明》《投保须知》《重要告知》《特别约定》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
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3、为配合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实名管理义务、保险交易可回溯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同
意并授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本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用于身份真实性验证。
4、本人同意投保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将由保险人共享至省保险行业协会,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
【基本信息】
1、本产品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意外险,所涉及条款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
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1493231202112213215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14932522021122132043)锦泰财产
C0001493231202112213213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注册号 C0001493262202112213207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法定传染病疾病保险
(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1493261202112213206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预
接种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1493231202112213209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
C00014932522021122132113),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锦泰保险
在四川、重庆、云南、陕西、贵州、甘肃、湖北、河南、河北九个省市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
影响。
【服务流程】
2、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2.1 登录微信公众号“锦泰保险”
2.2 拨打全国客服热线电话 4008-666-555
2.3 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ejintai.com
3、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
3.1 投保:投保人选择需要的保险计划并填写个人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后,投保人成功缴纳保费至锦泰保
险指定新一站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3.2 承保:锦泰保险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帐后进行保险承
保。
3.3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全国客服热线电话 4008-666-555 出退保/批改的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是
符合退保/批改条件,若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退保保费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银行卡。
3.4 理赔:出险后请在 24 小时内拨打锦泰保险报案电话 4008-666-555 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
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
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4、您在购买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
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8-666-555。
【投保说明】
5、承保年龄: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本产品不支
持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购买。
6、保险期间:1 年(保单起保日期最早为投保成功后第 3 日零时,具体请以保单记载为准。
7、投保数量:本产品系列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 1 份,多投无效。
8、投保人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受益人默认为
法定。
9、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产品支持投保人为自己、及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10、职业范围:本产品仅限 1-3 类职业人员投保,职业类别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职业类别表(2021 版)》为准,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
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已交保险费与出险时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对应职业类
别的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属于 1-3
类职业的,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突发急性病身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后(本产品系列连续投保无
等待期)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后 72 时内因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完全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
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保
单生效之前的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
缺陷、先天性畸形、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等。
12、法定传染病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法定传染病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该疾病为直接、完全原因导致其身故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疾病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法定传染病疾病身故残疾保险金。
13、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种本保险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因该事故残疾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提示:经典版方案不包含该保障)
14、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包含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密云区、北
京市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天津市静海区、四川省宜宾市、吉林省四平市、广东省清远市、辽宁省丹东
市、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洛阳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
省潍坊市、山东省济宁市、山东省泰安市、山东省临沂市、福建省南平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黑龙江
省绥化市地区所有医院以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由此发生符合保单签发
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先经社保结算,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
理医疗费用-100)×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未先经社保结算,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
费用-100)×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种本保险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先经社保结算,保险公司按(每次合理医疗费用-100 元)
×100%”赔付;未先经社保结算,保险公司按“(每次合理医疗费用-100 元)×80%”赔付,累计赔付金
额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提示:经典版方案不包含该保障)
16、约定预防接种疫苗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获批上市、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 1-2 类免疫疫苗(含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
疫苗次数:不限。
17、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18、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意外身故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事故证明。
1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以上未尽事宜详见本产品适用条款。请您确认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
人的权利与义务、免赔额或免赔额的计算、解除合同、退保损失等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