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
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给付第
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
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
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
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
病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
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
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
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
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
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
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见释义)。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
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
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