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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
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
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
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
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
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
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
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
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
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
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
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
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
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
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
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
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
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
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
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