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1218325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包括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轨道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及伤残保障、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私家车和公
司班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保障,也可同时投保多项保障。
本附加合同项下所投保的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任何投保保障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该投保
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于本附加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
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及伤残保障保险金额(如载有)为限。
1.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1)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民
航客机驾驶员、领航员、客机机械人员、乘务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民航客机时
2
在民航客机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身故的,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民用航空飞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
航空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民用航空飞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民用航空飞机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民
航客机驾驶员、领航员、客机机械人员、乘务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民航客机时
在民航客机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民用航空飞机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
付金额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
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的金额。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及伤残保障
(1)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轨
道交通具的驾驶员、机械人员、乘务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在轨
道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身故的,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轨
道交通具的驾驶员、机械人员、乘务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在轨
道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
付金额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
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的金额。
3.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
(1)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轮
船的船长、驾驶员、机械人员或其他船上工作人员)
乘坐轮船时在轮船内部遭遇意外事故,
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
3
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轮船意外
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轮
船的船长、驾驶员、机械人员或其他船上工作人员)
乘坐轮船时在轮船内部遭遇意外事故,
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
本公司将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付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
评定的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
金额计算的金额。
4.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1)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
共汽车驾驶员或其他车上工作人
乘坐公共汽车时公共汽车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
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
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
(不包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
共汽车驾驶员或其他车上工作人
乘坐公共汽车时公共汽车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
公司将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
准评定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
险金额计算的金额。
5.
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1)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司班车时在私家车或公
司班车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若该被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私家车公司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伤残保险
4
的余额。
(2)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司班车时在私家车或公
司班车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
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给付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
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的金额。
二、在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任何保障时,若同一承保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
上伤残,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
等级作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最多晋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
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在适用附加合同项下任何保障时,若不同承保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
体的多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
后次伤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
不再给后次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承保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
残,则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
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乘坐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公共汽车时未持有有效票据或
付费记录;
(2) 任何被险人置身于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公共汽车、公司班车、
家车外部时遭遇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5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民航客机: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运营的固定翼民航客机。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民航客机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
民航客机的定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直升民航客机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
民航客机。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
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
悬浮列车),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无轨电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轨道交通工具用于非
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轨道交通工具的定义。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轮船: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
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有固定航线和时刻表且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渡船水翼
船、客船,不包括任何形式的邮轮或旅游客轮。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轮船用于非公共交
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轮船的定义。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汽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
提供商业营运服务,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市内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出租车和网约车,或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或机场内的摆渡
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车辆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
公共汽车的定义,政府、企业、旅行社及私人包车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汽
车。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出租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
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包含
七座)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凡用于非营运用途的出租车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出租
车的定义。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网约车:指由合法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
间收费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包含七座)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凡用于非营运用途的
网约车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网约车的定义。
七、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司班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的投保人所租赁
或自购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上且不超过九座的非营运用途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八、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私家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的核定座位在七座
以下(包含七座)的非营运用途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6
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有效票据:指非为已作废、已退票、已改签、已失效或其他不可用
状态的机票、车票或船票等。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