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民航客机: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运营的固定翼民航客机。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民航客机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
民航客机的定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直升民航客机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
民航客机。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
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
悬浮列车),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无轨电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轨道交通工具用于非公
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轨道交通工具的定义。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轮船: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
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有固定航线和时刻表且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渡船、水翼
船、客船,不包括任何形式的邮轮或旅游客轮。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轮船用于非公共交
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轮船的定义。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汽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
提供商业营运服务,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市内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出租车和网约车,或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或机场内的摆渡
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车辆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
公共汽车的定义,政府、企业、旅行社及私人包车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汽
车。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出租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
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包含
七座)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凡用于非营运用途的出租车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出租
车的定义。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网约车:指由合法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
间收费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包含七座)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凡用于非营运用途的
网约车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网约车的定义。
七、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司班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的投保人所租赁
或自购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上且不超过九座的非营运用途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八、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私家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的核定座位在七座
以下(包含七座)的非营运用途的载客四轮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