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医药费用补偿或应收到的医药费用补
偿,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无论被保险人有无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本公司按上
述规定补偿被保险人时,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机构、
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包括个人先行自付但可通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报销部分
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
用,
具体费用项目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给付金额应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费用项目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限。但对于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实际医药费用,本公司仅补偿被保险
人符合中国大陆境内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报销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
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理或
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11) 中国大陆境内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报销范
围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但在境外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除外。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