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
伤(见第 1 条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第 2 条释义)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
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一) 紧急医疗运送
1、 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 救援机构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
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
次医疗运送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3、 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
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 紧急医疗送返
1、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
班返回其原出发地(见第 3 条释义)。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
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
的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如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
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
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 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原出发地,被保险人
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
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
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
机票的证明。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被保险人
从所在地返回原出发地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三)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
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
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